当前位置:首页 > >> 服务项目 >> 知识产权 >> 商标服务 >> 商标转让、许可 商标转让、许可

一、商标转让概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的条件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1、转、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加盖公章;


3、双方转让协议;


4、转让商标代理委托书(由受让人盖章)。


费用与时间


1、费用:官方费用+代理费:


2、时间:完成时间:8-12个月左右。


二、商标许可概述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处分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即为处分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流程


根据商标局审查进度分析,整个流程需要一至三个月左右的时间。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流程所需文件材料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3、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标准格式可从本网站下载)原件一份;


4、许可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具体实施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和产地的条款。


厦门中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闽ICP备16020136号-1

技术支持: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支持:东南商机网

公安备案 :

闽ICP备16020136号-1